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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年7月22日修訂之「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則」及教育部114年6月30日修訂之「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辦理。 二、有關貴校辦理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或活動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重要事項提醒如下: (一)處理原則部分: 1、校外人士入校前,學校專責單位及人員應依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落實校外人士身分查詢或檢核。 2、校外人士入校前,應依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校外人士申請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應填具申請表,其教學或活動之內容如涉及性別平等、宗教或政治議題者,不予受理。 3、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教材,應依處理原則第6點教材審查內容及項目及第7點教材審查程序規定辦理。 4、為處理相關爭議,依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學校應建立問題反映管道,如查校外人士入校進行教學或活動時,違反相關規定,應要求其改善並進行追蹤;倘持續違反,則學校應中止其入校協助。 (二)注意事項部分: 1、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查詢。 2、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有事先審查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3、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4、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三、學校辦理各項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需求,應依旨揭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人員身分查詢及課程教材事先審查等事宜;校外人士於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應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置,以維護學生權益並確保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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