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教育部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申請人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就學補助,經學校多次通知仍未繳回重複請領款項之後續作業配合事項一案 |
受文者:臺南市仁德區仁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310062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教育部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申請人重複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就學補助,經學校多次通知仍未繳回重複請領款項之後續作業配合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15日總處給字第113400138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規定,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爰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各機關學校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如註冊繳費單有前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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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柯夙娟 2024-07-22 10:55:20發佈 |